本条款适用于您与深圳市硕丰大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商业联盟成员之间的全部报价、销售文件与合作事项。下单即视为接受本条款。
一、定义与解释
买方 —— 依合同约定的相关销售文件与协议,同意向卖方采购货物的一方。
卖方 —— 依合同约定的相关销售文件与协议,同意向买方出售货物的一方。
货物 —— 相关销售文件、订单文件及合同中所指、拟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
销售文件 —— 买卖双方就文件范围内货物销售所共同确认的任何文件(供货确认书、销售确认书及销售合同)。
联盟 —— 上述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域协同经营,构成商业联盟。各公司可依地域、业务性质及买方需求独立开展业务。
商标 —— 商业联盟以「硕丰大业」商标进行的设计、开发、制造、OEM 与销售。
知识产权 —— 一切知识产权及其有形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发现、商标、著作权、外观设计、规格、开发成果、方法、修改、改进、工艺、专有技术、演示、技术、图纸、图形或图像、文字、音频或视频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上述内容均不被允许,且将违反相关法律。
二、说明
货物的数量与描述应以卖方报价单或订单确认书所列为准。卖方发布的一切样品、图纸、说明项、规格与广告,其唯一目的是提供货物的近似参考与可能的改进方向,不构成销售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交付
3.1 货物的发运与交付自卖方营业地开始。若买方要求另设交货地或提货地,则由买方负责装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3.2 卖方指定的订单交付/到货日期,系依据生产计划与指定第三方承运方提供的预计运输时间估算。卖方不对指定第三方货运公司预计运输计划的偏差负责。任何延迟均不赋予买方解除或撤销交易的权利,除非延迟超过 30 天。
3.3 若买方在收到到货通知后 7(七)日内未接收任何货物,或因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卖方无法交付,则视为货物已交付;卖方可自费负担改为由买方承担费用,将货物仓储至实际交付为止。
3.4 卖方实际交付数量比订单数量多或少 5% 以内的,买方无权因溢短装提出异议或拒收,并应按销售文件比例支付该批货物的全部费用。
四、所有权
4.1 货物所有权自发运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在卖方收到与该批货物销售有关的全部款项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无论所有权是否已转移,卖方均有权向买方追收款项。
4.2 若货物已由买方占有但所有权仍属卖方,买方应以信托方式承担保管费用,并将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以便易于识别为卖方财产。买方不得损坏、销毁或遮挡货物上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识别标识或包装,并应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且投保充分。
五、价格
除卖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货物价格以卖方价目表或报价单公布并经由此产生的销售/供货确认书确认的价格为准。卖方出具的报价单设有有效期,逾期后报价可能变更。卖方提供的销售文件视为已确定,并可进一步用于付款管理。
六、付款条件
6.1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款项应以美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无论其他条款如何约定,销售文件项下应付卖方的全部款项于签署时即行到期。
6.2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1)买方应自成交日起 5(五)日内向卖方预付销售总额的 30%。在预付款结清并到账前,卖方有权不开始相关销售文件所列货物的生产。(2)买方应在货物约定发运日前向卖方支付销售总额余下的 70%。
6.3 按期付款至关重要;在卖方收到结算资金之前,付款不视为成功。
6.4 买方应全额支付销售文件项下应付卖方的全部款项,不得以任何扣减、反索、折扣、免除或其他方式抵扣,法院裁定者除外。
七、质量
7.1 卖方应保证售予买方的产品为全新、未使用、材料合格、加工正确,并在各方面符合质量要求。买方同意并确认所要求的规格与性能。
八、责任限制
8.1 若发现卖方应对与本文件第九条所述指引不一致之处负责,且买方拟提出索赔,买方须自产品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书面索赔通知。卖方应以同等产品替代不良品的方式解决该等索赔,替代品应符合买方对规格、质量与性能的要求,并由卖方承担与处理该索赔有关的全部费用。
8.2 因本次商业合作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3 本次商业合作的成立、存续、解释、履行、效力及其他一切方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当事人均应服从中国法院的管辖。
九、不可抗力
9.1 若卖方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劳动争议)而被阻止或延迟继续经营,卖方保留推迟交付日期、取消销售合同或减少订购货物数量的权利(且不对买方承担任何责任)。若相关事件持续超过 14(十四)日,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终止。
因洪水、火灾、地震、暴雪、干旱、冰雹、飓风、战争、政府禁令,或在履行本销售合同过程中无法控制、避免或克服的任何其他不可预见事件所致。但受影响方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的证明文件或新闻稿。该通知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十四)日内送达另一方。在此情形下,若被认定可行,卖方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加快交付。


